「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保險法》,把育嬰留停改稱育兒留停並放寬到六歲以下子女、津貼請領至子女滿七歲止,並讓雙親都請滿六個月育兒留停津貼者,可再請領三個月,合併最長九個月,以強化育兒期間的經濟支持。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育有學齡前子女的受僱父母領取津貼的期間延長,並透過雙親共領加碼鼓勵父母共同分擔照顧,緩解育兒經濟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投保就業保險、育有六歲以下子女的受僱父母、雇主、就業保險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條之一(投保薪資分級表)、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之二(育兒留停年齡與名稱)、第十九條之三(雙親共領可再加三個月)、第三十二條之一(資料蒐集與系統連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津貼並加碼鼓勵雙親共同育兒、減輕家庭負擔;疑慮:擴大給付增加就保基金與雇主成本,財源與基金永續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多件就保法育兒修正案內容相近,可併同性平法版本一起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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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6-12,2026-06-1
交付審查2026-06-12,2026-06-1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為落實就業保險立法目的,強化受僱者育兒期間之經濟支持,促進家庭內性別分工之平等,鼓勵雙親共同承擔照顧子女之責任,爰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本保險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二、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六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七歲止,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配合修正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子女年齡請領條件及名稱。(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
三、增訂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領滿六個月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時,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再請領三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合併最長可請領九個月津貼。(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三)
四、增訂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提供及系統連結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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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就業保險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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