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護理人員法》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旨在建立護理機構三班護理人員配置比例之法制基礎,解決現行護理人員工作負荷失衡問題,確保照護品質及受照護者安全。草案提出依據輪班制度下各班別照護負荷,建立合理之護理人員配置比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護理人員改善工作負荷失衡問題,保障勞動權益,同時維護受照護者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護理機構、護理人員及受照護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六條,增訂護理機構三班護理人員配置比例規定;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將其納入既有設置標準裁罰體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護理機構三班護理人員配置比例之法制基礎,確保照護品質及受照護者安全;疑慮:實施後可能增加護理機構人力成本及行政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草案時,應關注實施細節及可能產生之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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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現行護理機構人力配置僅以護床比作為設置標準,未就輪班制度下各班別照護負荷建立合理之護理人員配置比例,致護理人員工作負荷失衡,影響照護品質及受照護者安全。為建立護理機構三班護理人員配置比例之法制基礎,並納入既有設置標準之監理及裁罰體系,爰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護理人員法》規定,護理機構之設置及人力配置標準,係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授權訂定。現行制度主要以護床比作為設置標準,係規範機構整體最低人力配置門檻,惟未就輪班制度下各班別實際照護負荷建立合理配置基準。以一般護理機構為例,依每十五床配置一名護理人員之標準,於三班輪班制度下,可能出現個別班別護理人力不足之情形,難以確保照護品質及受照護者安全。
二、護床比與三班護理人員配置比例之概念有別。護床比係作為機構設置之最低人力門檻,護理人員配置比例則反映各班別實際照護負荷,為評估護理人員工作強度之重要指標。現行制度未建立輪班制度下之配置基準,致人力分配失衡,不利於受照護者安全及護理人員勞動權益之保障。
三、鑒於過去醫療機構重大事故經驗顯示,護理人力不足將直接影響緊急應變能力及受照護者生命安全,監察院亦曾就護理機構人力配置制度不足提出糾正,顯示現行規範尚未充分回應實務風險。現行設置標準附表雖規定「任何時段護理人員及照顧服務員之總數與住民人數比例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然此並非三班護理人員配置比例之規範,未能反映各班別照護負荷,尚難達成合理配置之目的。
四、為回應實務需求,爰於第十六條增訂護理機構三班護理人員配置比例規定,建立制度性規範,並完全參考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十五日三讀通過之醫療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之立法體例,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一次;必要時,應調整之。另配合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將其納入既有設置標準裁罰體系,以強化制度拘束力及可執行性,保障護理人員勞動權益並維護受照護者安全。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邱慧洳 陳清龍 王安祥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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