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的修正案。現行查核機關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以每月一日參加勞保人數為準,提案主張調整計算基準日期,給予進用義務機關(構)部分彈性,避免月中報到的身障員工不被計入而仍須繳差額補助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解決雇主已聘身障員工卻因報到日不在基準日而仍須繳差額費的不合理情形,提升雇主聘用意願。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機關(構)、雇主與身心障礙者員工,以及勞政查核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關於進用人數計算基準日期的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以每月一日為基準導致月中報到不計入、雇主仍須繳費不合理,應給予彈性;疑慮:基準調整須兼顧查核明確性,避免被用以規避足額進用義務。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制度細節的修正常影響實務操作,可留意勞動部對計算方式的配套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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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楊曜等19人,為完善充任護理人員之執業資格,維護病患權益,爰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參酌《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心理師法》第六條等條文相關規定,故增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罪、家庭暴力罪、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等,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消極資格認定。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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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護理人員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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