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的修正案。現行查核機關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以每月一日參加勞保人數為準,提案主張調整計算基準日期,給予進用義務機關(構)部分彈性,避免月中報到的身障員工不被計入而仍須繳差額補助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解決雇主已聘身障員工卻因報到日不在基準日而仍須繳差額費的不合理情形,提升雇主聘用意願。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機關(構)、雇主與身心障礙者員工,以及勞政查核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關於進用人數計算基準日期的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以每月一日為基準導致月中報到不計入、雇主仍須繳費不合理,應給予彈性;疑慮:基準調整須兼顧查核明確性,避免被用以規避足額進用義務。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制度細節的修正常影響實務操作,可留意勞動部對計算方式的配套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