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2條、第4條及第7條修正草案,擬新增津貼於定期調整屆滿二年後依物價指數檢討調整的機制,並就實施逾十三年的排富規定(個人所得、土地房屋價值達一定金額不得領取)因應物價、薪資與不動產漲幅予以調整。目的是維護老年農民請領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老農津貼更能反映物價變動,並可能讓部分因排富門檻而被排除的老農回到請領範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條、第4條及第7條,新增津貼屆滿二年後依物價指數檢討調整之機制並調整排富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物價與資產漲幅、維護老農權益、落實照顧政策;疑慮:擴大支出的財政負擔、排富放寬與資源精準分配的平衡。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福利調整常涉財源,建議搭配主管機關的請領人數與支出估算來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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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林岱樺、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為因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額度調整後之四年期間,消費者物價指數發生較劇烈變化,新增發放額度於定期調整屆滿二年後之檢討調整機制,以落實政府照顧老年農民之政策目標;又本條例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新增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排富規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受個人所得或土地及房屋價值達一定金額即不得領取之限制,實施迄今已超過十三年,為因應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薪資所得提高及不動產漲幅等因素,調整現行排富規範,維護老年農民請領福利津貼之權益。爰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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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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