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針對主委、副主委同時出缺時的代理機制設限。明定代理主委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且卸任的代理主委不得再代理,目的是避免長期代理常態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促使行政院盡速完成正式提名與任命,維護公平會作為獨立機關的人事穩定與運作正當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組織運作、相關企業競爭秩序監理,以及行政院人事任命作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五條增訂代理主委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卸任代理主委不得再代理主委等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行政權以代理長期迴避法定任命程序,強化立法院同意權與民主正當性;疑慮:若立法院遲未行使同意權或提名屢遭否決,期間限制恐使機關陷入無人代理的空窗。
政治雷達小叮嚀
獨立機關代理制度的時限設計,牽動行政與立法的人事權互動,可一併對照其他機關的同類修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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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現行規定,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惟對代理期間及代理次數並無限制,恐形成長期代理常態化,影響機關組織穩定與民主正當性。為健全公平交易委員會之組織運作,落實代理制度之暫時性與補充性功能,避免行政權以代理方式長期迴避法定人事任命程序,爰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代理主任委員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且卸任代理主任委員之委員不得再代理主任委員,以督促行政院院長儘速完成提名及任命程序,維護獨立機關正常運作及人事穩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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