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公平會委員現行無連任限制、且原任委員任期可延至新任就職前一日(被稱為「萬年條款」),有權力過度集中之虞,擬參酌NCC組織法,明定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並刪除該延任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避免公平會委員久任、權力集中,強化獨立機關委員的更替與超然性,回應外界對任期制度的監督期待。
主要影響對象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行政院(提名權)、立法院(同意權),以及受公平法規範的市場與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及第十六條(刪除原任委員任期得延至新任就職前一日之「萬年條款」),並參酌NCC組織法第四條。具體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限制連任一次並刪除萬年條款可防止權力集中、落實任期制與責任政治;疑慮:取消延任若遇提名延宕,恐造成委員出缺、影響公平會正常運作,須有配套確保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翁曉玲版(僅修第四條)方向有別,前者刪延任、後者要求行政院適時補提名,比對兩版可看出對「出缺如何處理」的不同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2024-11-29
交付審查2024-11-29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6-20,2025-06-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6-27,2025-07-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7-04,2025-07-0
三讀2025-07-04,2025-07-0
三讀2025-07-04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作為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主要業務係依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競爭,理應透過制度設計確保委員具超然獨立及公正客觀,惟現行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無連任之限制,有權力過度集中之風險,且若行政院院長刻意提名有爭議之新任委員,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此一萬年條款之設計使四年之任期限制形同具文,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爰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並刪除萬年條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