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林沛祥等22位委員提出「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現行原任期屆滿委員得延至新任就職的規定,主張若行政院拖延提名或提名爭議人選將使任期限制與立法院同意權形同具文,故要求新任委員未獲任命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應適時補提名送立法院審查。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督促行政院在委員出缺或屆滿時及時補提名,確保公平會正常運作,並維護立法院同意權與任期制的實效。
主要影響對象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行政院、立法院,以及受公平法規範的企業與市場。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明定新任委員未能依法同意任命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應適時補提名送立法院審查,以確保公平會正常運行。具體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責任政治、權力分立與大法官第632號解釋精神,課予行政院補提名義務可確保機關運作並維護同意權;疑慮:若僅課提名義務而無明確時限或罰則,實效是否足夠、是否仍可能拖延,外界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處理的問題與民眾黨黨團版相同(委員延任/出缺),但解方不同,宜兩版對照理解獨立機關委員制度的爭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2024-06-14,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14,2024-06-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05-09,2025-05-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6-20,2025-06-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6-27,2025-07-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7-04,2025-07-0
三讀2025-07-04,2025-07-0
三讀2025-07-04
本院委員翁曉玲、林沛祥等22人,有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之獨立機關性質,其委員應有專業性、公正性、獨立性之要求,經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現行若新任委員未能依法完成任命,原任期屆滿委員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之規定,若行政院院長拖延提名,或提名爭議人選,將讓特定任期屆滿之委員得繼續留任,此容有使任期限制、同意權規定皆形同具文之疑慮,尚非妥適。故基於責任政治及權力分立制衡之相關法理,及大法官第六三二號解釋之精神,新任委員未能依法同意任命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無可旁貸,應適時補提名送立法院審查,以確保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正常運行,爰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