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明定公平會委員任期屆滿應當然解任,不因被提名人未獲立法院同意而無限期延任;並參酌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當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時,由委員互推代理主任委員。提案理由是貫徹責任政治與立法權制衡,避免行政院藉提名不獲同意人選使屆滿委員續任而規避立法院審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可避免任期屆滿委員無限期延任、強化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實質審查,並使主副主委同時出缺時的代理產生方式符合合議制獨立機關設計。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與其運作、提名的行政院與行使同意權的立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明定公平會委員任期屆滿即當然解任、不因被提名人未獲立法院同意而延任;並增訂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時,由委員互推代理主任委員(參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屆滿委員無限期延任有違責任政治與權力制衡,當然解任可貫徹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實質審查;疑慮:取消延任可能造成委員出缺與職權空窗,影響合議制獨立機關運作的連續性,代理機制設計亦須周延。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改變的是延任與代理機制,留意委員出缺時職權如何銜接以避免空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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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有鑑於獨立機關制度目的在於因特定裁決性、管制性或調查性之公共任務,特別需要踐行高度專業化、去政治化或充分顧及政治與社會多元價值而設立,然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得以同意權之形式以為制衡,為貫徹責任政治及立法權制衡之相關法理,若公平會之委員任期屆滿後,自應當然解任,不宜因其他因素而持續留任,又為確保獨立機關合議制之特性,當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時,參酌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相關規定,由委員彼此互推代理主任委員,爰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13號解釋意旨,行政院雖擁有對二級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但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得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而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為二級獨立機關,自應符合前開大法官解釋之意旨,而查公平會委員為四年一任,與總統及立法委員之任期長度一致,意即當公平會委員任期屆至時,會由不同屆次之總統所任命之行政院長提名新人選,再由不同立法委員組成之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
二、若任期滿後行政院長未提名或提名人選未獲立法院同意,則原任委員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恐有違反責任政治與權力制衡設計之虞,蓋若被提名人未能獲立法院同意,原任期已屆滿應解任之公平會委員,仍得持續行使相應職責,已超出任命及行使同意權之初,任命原委員任期為四年之本意,等同行政院長可藉由提名不獲立法院同意之人選方式,繼續留任任期屆滿之委員,規避立法院之實質審查。
三、依現行延任規定「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惟若新被提名人三人中,僅一人或二人通過立法院同意,則原任期屆滿之委員由誰解任、由誰續任均易造成實務上之困擾,故為貫徹責任政治與權力制衡之相關法理,原公平會委員之任期應因任期屆滿而當然解任,不應因被提名人未獲立法院同意而無限期延任。
四、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任命係於行政院長提名時即指定之,意即立法院係於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將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職責納入考量,若就任後因其他原因出缺,逕由行政院長指定代理主任委員,等同間接逸脫立法院之人事同意權行使時之考量因素,且公平會為合議制機關,主委及副主委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參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之相關規定,應由其他委員互推代理主任委員,較能落實獨立機關設計之本旨。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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