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司登記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但記帳士法第十三條已明定記帳士得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等登記事項,兩者存在落差。本案修正第三百八十七條,將記帳士納入得為公司登記代理人的主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記帳士可正式代理公司登記,貼近中小企業多由記帳士協助辦理登記的實務,降低企業成本與不便。
主要影響對象
記帳士、會計師、律師,以及辦理公司登記的中小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將記帳士增列為得為公司登記代理人的主體。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銜接記帳士法、反映中小企業實務、降低登記成本;疑慮:擴大代理主體涉及專業執業範圍劃分,不同專業間的業務界線須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擴大代理人資格牽動專業執業界線,可留意各專業團體的公開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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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鑒於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已明定記帳士得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然現行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僅規定公司登記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與實務運作尚存落差,未能反映記帳士多協助中小企業辦理公司登記事務之現況,爰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司登記申請得委任代理人,並限於會計師及律師,惟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已明定記帳士得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顯示現行公司法規範與專業資格法之規定尚未完全銜接,體系有待調整。
二、實務上,中小企業設立及變更登記,多由記帳士協助辦理相關程序,記帳士長期參與公司登記事務,具備相當專業經驗。現行規定未將記帳士納入公司登記代理人範圍,與實務運作不符,亦可能增加企業辦理登記之成本與不便。
三、為回應中小企業實務需求,爰修正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將記帳士納入得為公司登記代理人之主體,使公司登記制度更為周延並兼顧實務運作。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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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公司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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