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司登記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但記帳士法第十三條已明定記帳士得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等登記事項,兩者存在落差。本案修正第三百八十七條,將記帳士納入得為公司登記代理人的主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記帳士可正式代理公司登記,貼近中小企業多由記帳士協助辦理登記的實務,降低企業成本與不便。
主要影響對象
記帳士、會計師、律師,以及辦理公司登記的中小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將記帳士增列為得為公司登記代理人的主體。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銜接記帳士法、反映中小企業實務、降低登記成本;疑慮:擴大代理主體涉及專業執業範圍劃分,不同專業間的業務界線須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擴大代理人資格牽動專業執業界線,可留意各專業團體的公開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