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及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公司法,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前須參加勞動權益講習,以提高公司對勞動權益的意識,減少違法風險,保障勞工權益。委員認為公司負責人常因不熟悉勞動法令而違法受罰,希望藉此修正降低糾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公司負責人更加熟悉勞動法令,避免違法受罰,保障受僱勞工的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司設立前的負責人及未來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及第四百四十九條,新增公司設立登記前須參加勞動權益講習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公司勞動權益意識,減少違法風險,保障勞工權益;疑慮:增加公司設立負擔,可能影響創業意願。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草案須經審議和公決,相關實施細節有待進一步規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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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1-06
委員會發文2025-11-26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麥玉珍、廖偉翔、林倩綺、林沛祥等17人,鑑於公司負責人因不熟悉或忽視勞動法令而違法受罰甚至衍生其他糾紛者時有所聞,為要求於公司設立登記前參加勞動權益講習,俾建立公司對於勞動權益之意識,以確保受僱勞工應有權益並降低公司違法風險,爰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及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公司設立後為從事其事業或拓展規模,而常有聘僱勞工之需求,且我國經濟型態以中小企業為主,截至一百十四年一月為止,登記有案之各類型公司總計七十九萬二千餘家,其中得由自然人一人股東即可組織之有限公司計有五十九萬四千餘家,比例高達四分之三。
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首次僱用外籍看護工或外籍幫傭之我國家庭,提出申請前,需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聘前講習」,其目的係使雇主有充分之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以減少可能之違法行為,惟查對於我國公司卻無相類似之規定,恐對於本國勞工保障有所不足之虞。
三、公司負責人因不熟悉或忽視勞動法令而違法受罰甚至衍生其他糾紛者時有所聞,爰參考上開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立法要求申請設立公司前應先參加勞動權益講習,俾建立公司對於勞動權益之意識,以確保受僱勞工應有權益並降低公司違法風險。
提案人
連署人(12)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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