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7070000

「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2-0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擬修正《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允許記帳士擔任公司登記事項的受委任代理人,以與《記帳士法》第十三條規定相符,避免法規衝突;同時配合產業實務需求,確保法制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記帳士依法執行公司登記、變更、註銷等事務,解決法規適用疑義;也能提升登記服務效能,保障公共利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記帳士、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及其執業範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增列記帳士得為公司登記事項之受委任代理人。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記帳士依法執行業務,應有明確法規依據;反對:記帳士角色與會計師、律師可能重疊,影響產業生態。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草案應審慎評估各方權益與法規衝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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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2-05,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2-05,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林沛祥、羅廷瑋等16人,鑑於《記帳士法》第十三條規定,記帳士得執行之業務範圍包括受委任辦理營業登記、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相關登記事項;惟《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則明定,受委任代理人以會計師或律師為限,與前述《記帳士法》之規定不符。查《記帳士法》於民國九十三年三讀通過,而《公司法》該條規定則於民國六十九年修正,規範年代已久。為確保兩法規定一致、避免適用上產生衝突,並配合實務需求,爰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針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代理人僅限會計師、律師,與《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記帳士得受委任辦理登記事項有不一致之處。
二、《記帳士法》自民國一百一十年施行以來,記帳士專業資格及其業務範圍已獲法律明確保障,現行多數中小企業實務亦委由記帳士處理公司登記、變更、註銷等事務。惟因《公司法》相關規定修正年代較久,未及時反映現行實務與新法內容,致使記帳士執行登記事項時,存在法規適用疑義。
三、為確保法制一致,落實《記帳士法》第十三條所定記帳士專業代理角色,並因應產業實務發展需要,爰修正《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增列記帳士得為公司登記事項之受委任代理人,以完善法令規範,保障公共利益,提升登記服務效能。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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