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個草案要修正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的條文,主要是因為之前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修正後,條文項次調整,但第一百十九條沒跟著調整,導致準用上的錯誤。這個修正案是要讓條文用語更準確,避免錯誤。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公司法條文的準確性,避免錯誤,解決條文適用上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的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條文錯誤,避免適用上的問題;疑慮:修正幅度小,可能不被注意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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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3-13,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13,2026-03-1
案由
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鑑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修正公司法時,配合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原第二項修正移列第三項。然而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未一同作項次調整,造成條文準用上錯誤,爰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於民國一百零七年進行修正,原第二項即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出資時,不同意股東之優先受讓權,於兩合公司中「有限責任股東欲轉讓出資」之情況有所準用,已修正移列為第三項。
二、惟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未配合該次修法做文字修正,造成準用上之錯誤。爰提案修正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俾利條文用語準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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