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94740000

「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3-1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這個草案要修正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的條文,主要是因為之前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修正後,條文項次調整,但第一百十九條沒跟著調整,導致準用上的錯誤。這個修正案是要讓條文用語更準確,避免錯誤。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公司法條文的準確性,避免錯誤,解決條文適用上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司法條文的適用和解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的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條文錯誤,避免適用上的問題;疑慮:修正幅度小,可能不被注意到。
政治雷達小叮嚀
請留意條文修正後的適用情況。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3-13,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13,2026-03-1

案由

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鑑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修正公司法時,配合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原第二項修正移列第三項。然而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未一同作項次調整,造成條文準用上錯誤,爰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於民國一百零七年進行修正,原第二項即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出資時,不同意股東之優先受讓權,於兩合公司中「有限責任股東欲轉讓出資」之情況有所準用,已修正移列為第三項。
二、惟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未配合該次修法做文字修正,造成準用上之錯誤。爰提案修正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俾利條文用語準確。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司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報告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及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看解析 ›「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及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函送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百一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看解析 ›「融資公司法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