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的投票權與被連署相關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提案理由為與民法、公投法及青年基本法的十八歲基準接軌。
能幫助到什麼
讓十八歲青年取得參與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與相關連署的權利,落實青年基本法所要求二年內完備的法制接軌。
主要影響對象
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各政黨及中央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將選舉權與連署相關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原文未附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法制一致、回應青年基本法施行、世代正義與國際潮流;疑慮:憲法層級規定的下修是否須經修憲、單純修法的法律效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件同主題草案併行,留意後續委員會是否合併審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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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王鴻薇、廖偉翔、羅智強等20人,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法」前於107年修正時,已將公民投票權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且民法成年年齡已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與應負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之年齡一致,是國內法制以十八歲作為國人權利義務行使年齡之規範基準,已成為社會各界多數共識。又《青年基本法》已於115年1月21日公布施行,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應保障年滿十八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惟現行制度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定選舉及連署年齡仍為二十歲,未能與民法、公投法、青年基本法等法規範相互銜接。再者,調降選舉投票年齡為當前世界潮流,有助提高年輕世代參與公共事務,落實世代正義,促進民主制度之健全發展,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與連署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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