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的投票權與罷免連署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理由與十八歲已負完整社會責任的一致性主張相同。
能幫助到什麼
讓十八歲青年取得總統副總統選舉的投票與罷免連署權利,主張落實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主要影響對象
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各政黨及中央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選舉權年齡)及第二十三條(罷免連署年齡),均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利義務對等、回應民主發展趨勢、落實青年參政;疑慮:憲法年齡規定下修是否須修憲、僅修法的效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提案人的公職選罷法版本成套,可比較各下修草案的條文涵蓋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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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徐富癸、王美惠等16人,為回應民主發展趨勢,將我國公民投票權與選舉權年齡由現行20歲下修至18歲,以落實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我國現行法律已普遍承認18歲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年齡。年滿18歲之國民,依法須負擔刑事責任、可從事勞動、依法納稅、服兵役,顯示其已被國家視為具備完整社會責任之主體。然而,投票權及罷免連署權利卻仍限制於20歲以上之國民,權利與義務不對等,有修正之必要。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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