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的投票權與罷免連署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理由與十八歲已負完整社會責任的一致性主張相同。
能幫助到什麼
讓十八歲青年取得總統副總統選舉的投票與罷免連署權利,主張落實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主要影響對象
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各政黨及中央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選舉權年齡)及第二十三條(罷免連署年齡),均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利義務對等、回應民主發展趨勢、落實青年參政;疑慮:憲法年齡規定下修是否須修憲、僅修法的效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提案人的公職選罷法版本成套,可比較各下修草案的條文涵蓋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