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的投票權與連署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理由與民法成年下修十八歲的一致性主張相同。
能幫助到什麼
讓十八歲青年取得總統副總統選舉的投票與連署權利,主張落實青年參政並消除法律間成年定義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各政黨及中央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選舉權年齡)及第二十三條(連署年齡),均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法律一致性、權利義務對等、青年主流化趨勢;疑慮:憲法第一三○條規定的下修是否須經修憲、僅修法的效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連投票與連署一併下修,比僅修投票的版本範圍更廣,可比較各版本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