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印花稅法」,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主張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必要)廢止「印花稅法」。提案理由包括同一交易行為與營業稅等有重複課稅疑慮、課稅憑證認定常生爭議、貼花或彙總申報不易控管易逃漏、稅源可跨縣市流動造成地方爭稅,並指新版財劃法將釋出更多統籌分配款給地方,故認印花稅無存在必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取消印花稅,提案方認為可減少重複課稅疑慮、降低交易成本與認定爭議,並簡化相關行政。
主要影響對象
需開立銀錢收據及買賣、承攬、不動產等契據的個人與企業、地方政府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廢止「印花稅法」全部條文(非條文修正,為法律之廢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重複課稅、消除憑證認定爭議、降低交易成本、財劃法已增加地方財源;疑慮:廢止後地方稅收缺口及財源替代是否足夠、對地方財政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廢止整部稅法影響地方財源,可一併留意財劃法統籌分配的變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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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張雅琳、林楚茵、王美惠、鍾佳濱、賴惠員等19人,針對課徵印花稅之憑證為在我國境內書立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四種,然而外界對同一交易行為須核課印花稅及營業稅等稅目時有重複課稅疑慮、徵納雙方對於憑證是否構成課稅憑證及究屬何類課稅憑證時有爭議、印花稅採貼花或彙總申報完稅方式不易控管易生逃漏、主張合約於國外簽訂以規避稅負、印花稅稅源可跨縣市流動造成地方政府間爭稅情形等理由,及廢止印花稅可消除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之干擾並降低交易成本,對於促進經濟成長有正面助益。其次,因新版《財劃法》,115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多釋出大約4,165億元給地方政府,印花稅法實無存在之必要,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規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擬廢止「印花稅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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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印花稅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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