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0450000

廢止「印花稅法」,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撤案
最新進度
2024-07-1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提議廢止「印花稅法」,理由為該法自民國23年施行至今,111年印花稅收僅占全國稅收約0.5%,重要性下降,卻常與營業稅等稅目有重複課徵疑慮。提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必要而廢止,並建議行政院補足地方因此減少的稅收,併入財政收支劃分法通盤處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減少同一交易重複課稅與課稅憑證認定爭議、降低交易成本與稽徵成本,回應徵納雙方長期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繳納印花稅的企業與個人、地方政府(稅收來源)、財政部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廢止「印花稅法」全部條文(現行課稅憑證含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四種),並建議由行政院補足地方稅收並併入財政收支劃分法處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印花稅占比低、重複課稅與認定爭議多、稽徵成本高,已無存在必要應予廢止;疑慮:廢止影響地方稅收,須確保中央補足財源並與財劃法通盤處理,避免地方財政受損。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為「廢止」而非修正,重點在地方財源補足配套,建議連同財劃法修正進度一起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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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撤案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陳素月、鍾佳濱、許智傑、蔡易餘、邱志偉等22人,鑒於印花稅法自二十三年訂定實施至今,然111年全國印花稅稅收新臺幣157.22億元,僅占全國稅收實徵淨額0.5%,重要性已不如過往,卻屢有同一交易行為重複課徵印花稅與營業稅之疑慮,為減少對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之干擾,降低交易成本,促進經濟成長,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規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必要者廢止之,擬廢止「印花稅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印花稅法於二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制定公布,歷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為在我國境內書立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四種。然實施至今,有以下爭議:
(一)對同一交易行為需核課印花稅與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目,時有重複課稅疑慮。
(二)徵納雙方對於憑證是否構成課稅憑證及究屬何類課稅憑證時有爭議。
(三)印花稅採貼花或彙總申報完稅方式不易控管。
(四)主張合約於國外簽訂,而規避稅負。
(五)印花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收,稅源可跨縣市流動造成地方政府爭稅情形。
(六)納稅人極易因疏忽未符合規定而遭重罰,且課稅事實難以掌握,稽徵機關需耗費心力輔導或調查補繳印花稅,徒增稽徵成本。
二、避免上述爭議重複發生,且消除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之干擾,降低交易成本,促進經濟成長,印花稅法實無存在必要,爰此提案廢止印花稅法。
三、為避免影響地方稅收,《印花稅法》廢止案倘經審議通過,在兼顧財政紀律情形下,行政院應補足地方政府減少之稅收,納入《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通盤處理,使地方政府施政不受影響。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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