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多項條文,將立法目的調整為推展永續觀光與友善觀光環境,並更新觀光遊樂業定義、配合國土計畫法與公司法等修法調整制度。同時簡化產業報備文件、強化風景區與觀光地區的秩序管制並提高部分罰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管機關取得設置旅客服務設施、請求觀光資料等依據,旅行業簡化暫停營業報備、納入優惠貸款對象;遊客則可望獲得較有秩序與安全保障的旅遊環境。
主要影響對象
旅行業者、觀光遊樂與旅館業者、風景特定區與觀光地區的遊客及周邊使用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2、6、8、10、11、20、28、31、33、42、43、47、48、63、64、66、69、70條,內容涵蓋立法目的、業別定義、資料請求、服務設施、風景區經營機關、配合國土計畫法、外國旅行業設分公司、責任保險請求、刪除經理人訓練資格、簡化報備、保證金扣押公告、優惠貸款、提高罰鍰與刪除過渡條款。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永續觀光與數位轉型趨勢、配合上位法規與組改、強化旅遊秩序與遊客權益;疑慮:罰鍰提高與管制範圍擴大是否相稱、刪除經理人訓練資格是否影響專業品質、刪除名勝古蹟維護規定後的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類觀光修法常見多版本並陳,建議併看主管機關與業界、環團的意見再判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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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王世堅、徐富癸等17人,鑒於臺灣自然景觀豐富,為因應全球永續觀光發展趨勢,並落實觀光主流化、觀光立國等政策目標,擬營造友善觀光環境、促進國內旅遊發展、順應數位轉型趨勢,並強化生態環境維護與旅遊秩序及遊客權益之管理機制,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推展永續觀光、友善觀光環境,加速國家觀光發展之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觀光遊樂業之定義,以因應經營型態之多元創新,並符合其服務需求。(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提供觀光資料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機場、車站設置旅客服務機構或設施。(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修正風景特定區得專設機關(構),及風景區、遊樂區設經營機關(構)與其權責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配合國土計畫法規定,增訂適用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
七、刪除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名勝、古蹟」維護管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八、配合公司法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外國旅行業在我國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九、增訂旅行業於意外事故發生後一定期限內,應向保險人請求責任保險給付。(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十、刪除旅行業經理人應經訓練合格之資格限制,並配合刪除相關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六條)
十一、簡化觀光產業暫停營業或經營之報備查文件。(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十二、增訂旅行業保證金被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執行時,為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十三、增訂旅行業為觀光產業優惠貸款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十四、增訂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擅自置放器具、將車輛開入禁止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區域之管制規範,並提高罰鍰額度。(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
十五、刪除已執行完畢之過渡條款;修正非公司組織經營觀光旅館業務,並已依限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者,其擴建、改建或修建仍應適用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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