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以強化觀光政策規劃與執行力,落實觀光主流化、永續觀光等政策目標,優化產業經營環境。草案涉及旅行業經理人管理機制鬆綁、生態環境維護與旅遊秩序管理等面向的調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優化觀光產業經營環境,強化生態環境維護與旅遊秩序管理,營造友善觀光環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觀光產業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生態環境和旅遊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條條文,包括推展永續觀光、友善觀光環境,修正觀光遊樂業定義,增訂觀光工廠定義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推動觀光產業發展,強化政策規劃與執行力;疑慮:條文修正可能對產業經營帶來挑戰,如何落實生態環境維護和旅遊秩序管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產業發展與生態環境維護、旅遊秩序管理等各方利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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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王鴻薇、蘇清泉等17人,有鑑於交通部觀光局業於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正式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以強化觀光政策規劃與執行力,為因應全球永續觀光發展趨勢,並落實觀光主流化、觀光立國等政策目標、營造友善觀光環境、優化觀光產業經營環境、順應數位轉型趨勢,鬆綁旅行業經理人管理機制,回歸公司治理,強化生態環境維護與旅遊秩序及遊客權益之管理機制,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推展永續觀光、友善觀光環境,加速國家觀光發展之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觀光遊樂業之定義,以因應經營型態之多元創新,符合其服務需求;並增訂觀光工廠之定義,及納入觀光地區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提供觀光資料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於陸、海、空運系統之交通場站設置旅客服務機構或設施。(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修正風景特定區得專設機關(構),及風景區、遊樂區設經營機關(構)與其權責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配合國土計畫法規定,增訂適用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
七、刪除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名勝、古蹟」維護管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八、配合公司法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外國旅行業在我國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九、增訂旅行業於意外事故發生後一定期限內,應向保險人請求責任保險給付。(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十、刪除旅行業經理人應經訓練合格之資格限制,並配合刪除相關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六條)
十一、簡化觀光產業暫停營業或經營之報備查文件。(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十二、增訂旅行業保證金被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執行時,為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十三、增訂旅行業為觀光產業優惠貸款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十四、增訂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擅自置放器具、將車輛開入禁止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區域之管制規範,並提高罰鍰額度。(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
十五、刪除已執行完畢之過渡條款;修正非公司組織經營觀光旅館業務,並已依限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者,其擴建、改建或修建仍應適用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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