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將「永續觀光」與「友善觀光環境」理念入法,並調整觀光遊樂業定義、鬆綁旅行業經理人應經訓練合格之資格限制、強化旅遊秩序與遊客權益管理等多項規定。提案以落實「觀光立國」為目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能優化觀光產業經營環境、推動數位轉型與永續觀光,並就風景區違規行為提高管理與罰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旅行業及觀光遊樂業者、旅客,以及觀光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二、六、八、十、十一、二十、二十八、三十一、三十三、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七、四十八、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九、七十條等多條,涵蓋立法目的、業別定義、機關設置、經理人資格鬆綁、罰則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鬆綁管理、納入永續理念有助產業發展與環境維護。疑慮:須關注鬆綁經理人資格是否影響旅遊品質保障之相關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條文眾多且方向不一,建議逐條檢視鬆綁與加嚴並存的部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