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明定中央政府應全額補助六歲以下兒童的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並完善部分負擔及健保未涵蓋醫療費用之補助機制。提案以少子化與減輕育兒負擔為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六歲以下兒童家庭可免繳每月約八百多元健保費,並對部分負擔與自費醫療提供補助,可能減輕育兒經濟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育有六歲以下兒童的家庭、健保財務及中央政府預算。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七條,明定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六歲以下兒童健保自付保費,並增訂部分負擔及未涵蓋醫療費用之補助;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兒童健康權應普惠保障、減輕育兒負擔以因應少子化。疑慮:須關注百億級財政支出來源及全面補助是否排擠其他資源之相關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另有同條的相似提案(如第2242案),可對照各版本補助範圍與財源設計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黃健豪、蘇清泉、廖偉翔等20人,鑒於我國少子女化情勢日益嚴峻,人口結構失衡加劇,六歲以下兒童正處於身心發展之關鍵階段,其醫療照顧需求殷切,且兒童醫療可近性不應因家庭經濟條件而有所差異。為落實國家對兒童健康權之積極保障義務,建立普惠性制度支持,並同步減輕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央政府應全額補助六歲以下兒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保險費,並完善部分負擔費用及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之補助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少子女化危機與育兒負擔:依內政部統計,截至民國115年2月底,我國總人口數為2,328萬273人,已連續26個月呈現負成長;115年2月新生兒人數僅6,523人,為有統計以來首次單月出生人數低於7,000人,2025年全年出生人數估計僅約10.7萬人,總生育率降至0.8。育兒成本過高為家長卻步之主因,現行制度下育兒家庭須為六歲以下兒童支付每月約826元之健保費,形成持續性財務壓力,對國人生育意願產生不利影響,亟需制度性因應。
二、建立普惠性兒童健康保障:現行第二十七條對醫療補助設有「視家庭經濟條件」之門檻,導致補助範圍破碎且不具普惠性,行政成本亦高。本次修正採全面補助方式,明定中央政府應全額補助六歲以下兒童之自付保險費,不設資格門檻,確保所有兒童平等受益,落實「不設門檻、全民適用」之普惠制度精神,體現國家對兒童照顧之積極義務。
三、完善弱勢兒童醫療可近性保障:僅補助保費尚不足以消除低收入家庭之就醫障礙。爰增訂對部分負擔費用及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之補助規定,確保經濟弱勢家庭之兒童在全額保費補助之基礎上,仍能獲得完整醫療照護,實現普惠保障與扶助弱勢之雙重目標。
四、體現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本修正呼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二十四條「兒童享有可達到之最高健康標準」之要求,確保健康權之實現不因出生背景而有差異,揚棄以往恩給式補助思維,具體落實為普遍性制度保障,體現社會投資及世代正義精神。
五、財務影響與配套:本修正預估中央政府每年需增加財政支出約新臺幣100至120億元,建議編列專項預算支應,並配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條文,明定未滿六歲兒童自付保費之財源籌措機制,確保制度長期永續運作。主管機關應於施行後每三年評估財務影響,適時調整補助範圍及額度。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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