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只在退伍軍人「喪失或剝奪」退休給與時,連帶取消其退除役官兵權益,卻沒有規定在「停止」領退休金(例如違反兩岸條例、妨害國家安全)時同步停權。本案增訂第四款,讓「停止領退休給與」者也同步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並針對無月退者依罰鍰金額停權一定期間。
能幫助到什麼
讓退除役官兵權益與退休給與的停權標準一致,補上現行對「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尊嚴」者只停退休金卻不停其他權益的空窗。
主要影響對象
領取或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且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等停權事由的退伍軍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三十二條增訂第四款,將「停止領受全部或部分退休(職、伍)給與權利」納入同步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的事由;並針對無月退者,依裁處罰鍰數額停止一定期間權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兩岸條例等停權規定接軌,符合比例原則、避免權益落差;疑慮:何謂妨害國家安全利益尊嚴的認定範圍、停權換算方式與當事人救濟保障是否充分。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退伍軍人權益與國安停權的連動,建議對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停權條文一起看,了解觸發要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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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有鑒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現行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固有退除役官兵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者,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惟對於其行為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尊嚴,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停止領受全部或部分退休(職、伍)給與權利者,未定有同步停止其退除役官兵權益之規定,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對於其行為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尊嚴,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例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第六項等)所定停止領受全部或部分退休(職、伍)給與權利者,本條例未定有同步停止其退除役官兵權益之規定。為符合比例原則,爰增訂第四款規定。
二、考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一條第六項後段,對於違反該條例第九條之三規定且無月退休(職、伍)給與者定有處罰規定,增訂退除役官兵無月退休(職、伍)給與,經權責機關裁處罰鍰者,按該裁處罰鍰數額,停止一定期間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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