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擬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針對退除役官兵因特定原因被停止領取退休給與時,同步停止其依據輔導條例所享有的權益;並增訂無月退休給與者因違反規定被處罰鍰時,按罰鍰金額停止其權益一定期間。目的是落實國家對退除役官兵權益和義務的平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本草案,能幫助國家更有效管理退除役官兵的權益與義務,確保國家資源的有效運用;同時解決現行法規對特定情形下權益停止的漏洞。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新增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規範退除役官兵在特定情形下權益的停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國家對退除役官兵的權益和義務管理,確保國家資源有效運用;疑慮:可能過度限制退除役官兵權益,影響其權益保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時,應關注權益停止條件的明確性及比例原則的適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