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針對退除役官兵因特定原因被停止領取退休給與時,同步停止其依據輔導條例所享有的權益;並增訂無月退休給與者因違反規定被處罰鍰時,按罰鍰金額停止其權益一定期間。目的是落實國家對退除役官兵權益和義務的平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本草案,能幫助國家更有效管理退除役官兵的權益與義務,確保國家資源的有效運用;同時解決現行法規對特定情形下權益停止的漏洞。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新增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規範退除役官兵在特定情形下權益的停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國家對退除役官兵的權益和義務管理,確保國家資源有效運用;疑慮:可能過度限制退除役官兵權益,影響其權益保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時,應關注權益停止條件的明確性及比例原則的適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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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徐富癸等17人,為落實國家基於崇功報勳之理念,「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定明退除役官兵應享之各項權益,退除役官兵對國家應有更高之忠誠義務。考量現行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固定有退除役官兵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惟對於其行為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尊嚴,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停止領受全部或部分退休(職、伍)給與權利者,未定有同步停止其退除役官兵權益之規定,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於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後,退除役官兵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停止領受全部或部分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者,於其停止領受期間,應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並考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一條第六項後段對於違反該條例第九條之三規定且無月退休(職、伍)給與者定有處罰規定,增訂退除役官兵無月退休(職、伍)給與,經權責機關裁處罰鍰者,按該裁處罰鍰數額,停止一定期間之本條例規定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退除役官兵具有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如兩岸條例)所有「停止」受領全部或部分退伍給與權力之事由者,逾期停止領受期間,應停止輔導條例規定之權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符合比例原則,並考量兩岸條例第九十一條第六項後段對於違反該條例第九條之三規定且無月退伍給與者訂有處罰規定,增訂退除役官兵無月退伍給與,經權責機關裁處罰鍰者,按該裁處罰鍰數額,停止一定期間(1年以上5年以下)之輔導條例規定之權益。(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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