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增訂退除役官兵因特定原因被停止領取退休金期間,其退除役官兵權益也應同步停止;並增訂無月退休金者若受罰鍰處分,按罰鍰數額停止權益一定期間。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更完善相關規定,確保退除役官兵對國家的忠誠義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輔導相關權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二條條文,增訂兩項關於同步停止權益及按罰鍰數額停止權益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訂規定使退除役官兵對國家忠誠義務更明確;疑慮:修正規定可能影響退除役官兵權益,實施後續影響需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各界對於修正草案實施後續影響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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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6-01-02,2026-01-0
交付審查2026-01-02,2026-01-0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考量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固定有退除役官兵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惟對於其行為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尊嚴,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停止領受全部或部分退休(職、伍)給與權利者,未規定有同步停止其退除役官兵權益之規定,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於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後,退除役官兵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停止領受全部或部分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者,於其停止領受期間,應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並考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一條第六項後段對於違反該條例第九條之三規定且無月退休(職、伍)給與者定有處罰規定,增訂退除役官兵無月退休(職、伍)給與,經權責機關裁處罰鍰者,按該裁處罰鍰數額,停止一定期間之權益,俾利明文規定退除役官兵對國家應有更高之忠誠義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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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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