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比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扶養認定,將「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的子女納入失業給付加給的受扶養眷屬範圍。提案理由是成年在學子女經濟上仍仰賴家庭,不宜因年滿十八歲即排除。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育有成年在學子女的非自願離職勞工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可就該子女申請加給,減輕失業家庭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育有成年在學子女的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以及就業保險基金財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文字,比照所得稅法將已成年但仍在校就學的子女納入加給給付的受扶養眷屬範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成年在學子女仍仰賴家庭、比照所得稅法可使制度衡平;疑慮:擴大加給對象對基金財務的影響與在學認定的查核機制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索引124、132同屬將成年在學子女納入受扶養眷屬,可對照各案文字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