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放寬專聘教師資格、開放各校自辦甄選,並補助學校自辦甄選進用的現職代理教師、明定代理教師再聘不受次數限制,學分班原則採遠距教學。目的在穩定偏遠地區師資、降低流動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增加偏遠學校進用師資的彈性、提升代理教師權益與久任誘因,並透過遠距進修降低教師取得資格的障礙。
主要影響對象
偏遠地區學校、專聘與代理教師、偏鄉學生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條(開放各校自辦甄選、放寬專聘教師資格、學分班採遠距、區別專聘教師品質規定)與第八條(代理教師再聘不受次數限制、補助適用於自辦甄選進用的現職代理教師、服務年資作為取得資格要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穩定偏鄉師資、保障代理教師權益、貼近現場需求;疑慮:放寬資格對教學品質的影響、代理教師長期化、與正式教師聘任制度的衡平。
政治雷達小叮嚀
放寬資格與久任配套並行,可留意師資品質把關機制的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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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謝龍介、林沛祥、廖偉翔、洪孟楷等16人,鑒於偏遠地區長期面臨師資不足與流動率偏高問題,影響教育品質與學生學習權益,為穩定師資來源、縮短城鄉教育落差,並回應偏遠地區學校實際運作需求,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專聘教師資格,並補助學校自辦甄選進用現職代理教師,以建立穩定且具專業之師資體系,強化久任誘因,吸引具熱忱之教師投入服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教育部數據可知偏鄉地區「國中小」教師流動率高於全國及一般地區,尤以「國中」階段落差最大。偏鄉國中階段的教師流動率,在105至112年度,在1.15%到1.92%之間,平均比全國高出0.65%,比一般地區高出0.73%。而偏鄉「國小」階段的教師流動率,在105至112年度,則為1.21%到2.14%之間,平均比全國高出0.5%,比一般地區高出0.57%。顯示偏遠地區師資穩定性不足,已影響教育品質之均衡發展。
二、為落實教育機會平等,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促進教育資源均衡發展,並參酌民國106年本條例施行以來教育現場實務運作情形,同時考量偏遠學校需求多元,各校自辦甄選可保持現場需求主體性。修正第七條第一項開放各校自辦甄選,並放寬專聘教師資格,以符偏遠地區學校實際需求。
三、又考量偏遠地區交通不便,教師難以兼顧教學與進修,爰修正第七條第二項明定學分班應原則採遠距教學方式辦理,以降低進修障礙。為區別具教師資格之專聘教師規定,使地方主管機關能確保專聘教師品質。爰修正第七條第三項。
四、鑒於《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僅就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代理教師,明定其再聘次數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之限制。爰配合前條修正第八條第一項,明定所有依前條第一項進用之代理教師,其再聘均不受次數限制,以符制度一致性。
五、現行第八條補助課程並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恐有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均等之疑慮。爰修正第八條第二項。
六、為延續第二項精神,以偏遠學校服務年資做為取得教師資格要件,爰修正第三項。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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