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明定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給學校法人時,不論是否指定用途,均可全額列為所得扣除額或費用,並強化興學基金會的監督機制。提案理由為鼓勵個人與企業捐款興學,並使公私立學校在抵稅規定上更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捐款者透過興學基金會捐贈將可全額抵稅,有助於提高個人與企業對學校的捐款誘因,可能增加私校辦學資源。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捐款的個人與企業、私立學校與興學基金會,以及稅務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明定經興學基金會捐款予學校法人不論是否指定用途均可全額列為扣除或費用,並增訂基金會監督相關規定。詳見原文說明(本案無逐條對照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鼓勵捐款興學、公私立抵稅一致、並同步強化基金會監督;疑慮:擴大租稅減免對國庫的影響、指定用途捐款全額抵稅的妥當性與防弊機制是否足夠。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抵稅的修法,留意減免範圍擴大後的稅損估算與防弊配套是否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