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主張讓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給私立學校者,能比照捐贈公立學校全額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損失。提案同時要求強化興學基金會的財務監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拉平公私立學校捐贈的抵稅待遇,可能提高個人與企業對私校大額捐款的意願。
主要影響對象
私立學校與學校法人、捐款的個人與營利事業、興學基金會及稅務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將透過興學基金會之指定與非指定捐款均得全額列為扣除或費用損失,並增列授權訂定含「監督」事項之辦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公私立捐贈抵稅衡平、鼓勵民間興學捐款、並強化基金會財務監管;疑慮:關注稅收減少、是否可能成為節稅工具,及監督機制的實際成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租稅優惠涉及財政與公益平衡,建議對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一併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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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葛如鈞、蘇清泉、廖偉翔、鄭正鈐、林沛祥等20人,有鑑於現行對公私立學校之捐贈,存在抵稅差異,對公立學校之捐贈,適用所得稅法對政府捐贈之規定,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而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者,僅能按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為落實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之意願,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目前對公立學校之捐款,依財政部六十五年七月六日台財稅第三四四六九號函釋,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或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即現行同條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但書之規定辦理,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為落實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爰修正第二項,將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或學校者,皆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三、考量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私立學校宜與公立學校受有政府相當程度之監督管理,爰除要求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始能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外,亦須強化興學基金會之財務監管功能,以瞭解獲捐款學校有無合理運用捐贈款項,爰增列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內容及範圍包括「監督」事項。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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