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提案方以刑法、民法及多項義務皆以十八歲為門檻,主張參政權應同步調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並符合相關修憲程序),提案方認為可拉近國民義務與參政權的落差,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主要影響對象
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務機關,以及未來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民結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1條與第23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詳細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義務與權利門檻一致、青年參政為國際趨勢、鄰近國家已下修;疑慮:選舉權年齡屬憲法層次須先修憲、對十八歲投票能力的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另一下修版本目的相近,可對照兩案內容與審查進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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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委員會審查2026-05-07
委員會發文2026-05-18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20人,為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賦予青年完整之權利及義務。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滿十八歲者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民法》亦規定年滿十八歲者為成年人,且應考試、服公職、服兵役、稅金繳納、駕照考取等多項規定皆以十八歲為年齡門檻,足認國家係以十八歲為國民義務及權利之基準,唯獨目前我國所規定之選舉權係以年滿二十歲為條件,使國民之參政權與應盡義務有所落差。
二、綜觀國際先進民主國家,多以十八歲為公民參政之年齡門檻,周邊亞洲國家如日本及韓國,亦於近年分別下修投票年齡為十八歲,顯見促進青年參政已是國際趨勢潮流。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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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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