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提案方以刑法、民法及多項義務皆以十八歲為門檻,主張參政權應同步調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並符合相關修憲程序),提案方認為可拉近國民義務與參政權的落差,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主要影響對象
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務機關,以及未來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民結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1條與第23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詳細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義務與權利門檻一致、青年參政為國際趨勢、鄰近國家已下修;疑慮:選舉權年齡屬憲法層次須先修憲、對十八歲投票能力的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另一下修版本目的相近,可對照兩案內容與審查進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