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六條,主張將臉部、虹膜等「生物特徵」明確納入個資法保護範圍。並擬增訂公務機關在大規模、系統性運用相關個資前,應辦理影響評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人臉辨識等生物辨識資料的法律保護,降低民眾隱私遭不當蒐集利用的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使用生物辨識技術的企業、公務機關,以及所有被蒐集生物特徵的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個資法第二條(將生物特徵納入個資定義)及第六條(特種個資保護),並增訂公務機關大規模運用前應辦影響評估;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生物特徵具高度識別性與敏感性、援引釋字第603號意旨應比照指紋保護、增訂影響評估強化問責;疑慮:定義與適用範圍是否明確、對業者與公務機關既有應用的衝擊與遵法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定義條文的措辭範圍決定保護與適用邊界,建議留意第二條對「生物特徵」的具體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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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有鑑於各項生物辨識技術之應用日益廣泛,運用該技術所蒐集之生物特徵資料,於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架構中未給予適當且足夠之保護,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生物特徵納入個資法保護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隨著相關技術提升,臉部辨識等生物特徵應用領域日益廣泛,在私領域部分,大量運用在手機解鎖、門禁管制;在公領域部分,包括刑事犯罪偵查、數位身分驗證、入出境管制等,亦普遍使用之。其中臉部影像甚至無須經由實體接觸即可輕易取得,對於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可能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極易引發社會大眾之疑慮。
二、因該等資料具有特殊性或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恐會造成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為避免對於當事人造成損害,應將其納入規範。
三、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理由書曾認:「指紋係個人身體之生物特徵,因其具有人各不同、終身不變之特質,故一旦與個人身分連結,即屬具備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之一種個人資訊。」因臉部辨識、虹膜辨識等亦具上開相同特性,依該解釋理由書意旨,應與指紋為相同程度之保護,以避免隱私權之侵害。
四、綜上,爰提出本修正案,將生物特徵納入個資法保護範圍,並增訂公務機關於大規模、系統性運用相關個資前,應辦理影響評估。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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