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將生物特徵資料納入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定義,並規範大規模蒐集、處理或利用生物特徵資料時須辦理個資保護影響評估。此修正旨在因應臉部辨識技術日益廣泛運用及人工智慧演進帶來之個人資料保護挑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保護民眾之生物特徵資料,特別是在公私部門廣泛使用臉部辨識技術的情況下,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與隱私。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私部門廣泛蒐集、處理或利用生物特徵資料的人員與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將生物特徵納入個人資料定義,並規範大規模蒐集、處理或利用生物特徵資料時應辦理個資保護影響評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有助於在技術快速發展下保護個人隱私;疑慮:可能會增加企業與政府機關的行政負擔,並可能影響相關產業的發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各界對新規範可能影響的意見,特別是技術產業與隱私權保障之間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羅智強、陳超明、林沛祥等19人,有鑑於臉部辨識技術於公、私部門之運用日益廣泛,惟隨著人工智慧及演算法之演進,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生物特徵資料,可能對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保護造成更深度影響,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生物特徵納入個資定義並規範大規模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辦理個資保護影響評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臉部辨識技術於公、私部門之運用日益廣泛,惟隨著人工智慧及演算法之演進,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生物特徵資料,可能對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保護造成更深度影響,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臉部辨識技術之法制規範應儘快檢討修正。
二、將生物特徵納入個人資料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將生物特徵納入特種個人資料,並明定大規模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人資料應辦理個資保護影響評估。(修正條文第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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