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35360000

「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三讀
最新進度
2025-10-2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擬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旨在加強個人資料保護、提高企業罰則、保障受害者權益。近期頻傳個人資料外洩事件,草案希望遏止詐騙集團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詐騙,保護國民個人利益和國家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到遭受個人資料外洩的民眾,解決其權益受損的問題;同時也能督促企業和機關加強個人資料保護措施。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對象包括企業、機關和個人資料當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個人資料保護、提高企業罰則、保障受害者權益;疑慮:增加企業和機關的負擔、可能引發企業和機關的反彈。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中立提醒:草案的修正和執行需要平衡個人資料保護和企業、機關的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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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6-20,2025-06-2
交付審查2025-06-20,2025-06-2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07-04,2025-07-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10-17,2025-10-2
三讀2025-10-17,2025-10-2
黨團協商2025-08-22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翁曉玲等16人,有鑑於近期頻傳個人資料外洩事件,全民戶役政資料被放上暗網兜售,民間企業及學校單位也陸續傳出個資外洩案,不僅社會大眾高度關注,外洩之個資也易遭到不法集團不當使用,有損我國國民個人利益及國家安全。為遏止詐騙集團針對個人資料當事人進行詐騙行為,損害當事人權益,並為保障受害者權益,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之自由,也就是不受侵擾之權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僅重視處理或揭露方式等。故為積極保障資訊隱私權及資訊自決權,爰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新增第六項,賦予當事人請求提供其個人資料之總覽、清單或細目及資料保存年限。
二、為確保受害者知的權利及讓其獲知後給與減少損害之反應時間並跟上國際標準,應比照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故於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增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於外洩事件發生72小時內通知當事人,並公告處置辦法及協助權利損害救濟程序。
三、依本法現行第四十一條規定,就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目前其罰金僅處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對非公務機關,尤其企業,有過輕之虞。故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四、依本法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就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與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者,目前最高僅可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有過輕之虞。為增強對非公務機關,尤其企業之懲罰效果,爰提高「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罰鍰上限四倍至新臺幣二百萬元。
五、依本法現行第四十八條規定,就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目前最高僅可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有過輕之虞。為增強對非公務機關,尤其企業之懲罰效果,爰提高「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罰鍰上限至新臺幣五十萬元。
六、依本法現行第四十九條規定,針對非公務機關,尤其企業就無正當理由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最高僅可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有過輕之虞,爰提高「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罰鍰上限至新臺幣五十萬元。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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