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舉權年齡相關規定配合下修至十八歲。提案方援引民法成年下修、公投法十八歲投票權及國際趨勢作為理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並符合相關修憲程序),提案方認為可落實十八歲公民權與青年主流化,使青年更早參與公共事務。
主要影響對象
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務機關,以及未來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民結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1條與第23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相關選舉權年齡規定下修至十八歲;詳細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民法成年及公投法一致、落實世代正義與青年參政、符合國際民主國家趨勢;疑慮:選舉權年齡屬憲法層次須先修憲、十八歲判斷能力與責任的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投票年齡下修牽涉修憲與一般法律的關係,可一併了解憲法層次的程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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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委員會審查2026-05-07
委員會發文2026-05-18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徐富癸等16人,鑑於我國法制已以十八歲為成年,又國際上許多民主國家亦以十八歲為選舉年齡,故為落實青年主流化,完善十八歲公民權,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現行法制已逐步以十八歲作為權利義務行使的重要年齡基準,例如《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已明定年滿十八歲者有公民投票權,而《民法》亦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是以,十八歲青年已被法律體系視為具有相當之自主判斷能力與公民責任。
二、十八歲公民權不僅是年齡門檻之調整,更是落實青年主流化與世代正義的重要一步。青年受住宅、教育、就業、財政與人口結構變遷等公共政策影響,卻在代議民主制度中被排除於選舉權之外。賦予十八歲青年完整選舉權,能使青年更早參與公共事務、培養民主思辨與責任意識,並使國家政策形成過程更能納入青年世代觀點,促進代際對話與民主深化。111年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公報所附行政院意見書,亦明確指出十八歲參與公共事務,有助強化民主思辨能力、擴大政治參與,並有助落實世代正義。且目前民主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選舉權行使年齡均為18歲,鄰近日本、韓國,亦於近年相繼調降選舉權行使年齡。選舉權行使年齡定為18歲,為民主國家普遍採行,與國際趨勢一致。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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