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舉權年齡相關規定配合下修至十八歲。提案方援引民法成年下修、公投法十八歲投票權及國際趨勢作為理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並符合相關修憲程序),提案方認為可落實十八歲公民權與青年主流化,使青年更早參與公共事務。
主要影響對象
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務機關,以及未來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民結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1條與第23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相關選舉權年齡規定下修至十八歲;詳細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民法成年及公投法一致、落實世代正義與青年參政、符合國際民主國家趨勢;疑慮:選舉權年齡屬憲法層次須先修憲、十八歲判斷能力與責任的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投票年齡下修牽涉修憲與一般法律的關係,可一併了解憲法層次的程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