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廖偉翔等16位委員針對就業保險法第11條及第19條之2提案。鑑於生育率偏低與人口負成長,擬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調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適用範圍,並延長津貼請領上限(現為六個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育有子女的受僱者可在更長期間或更廣條件下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提案方認為有助減輕育兒經濟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育有子女並參加就業保險的受僱勞工及其家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9條之2,調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條件與期間上限;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善育兒制度、回應少子化、減輕家長負擔;疑慮:擴大給付對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影響,及與相關法規修正時程是否一致。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給付擴大類修法可關注是否附帶基金財源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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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馬文君、游顥、涂權吉、林沛祥等16人,鑒於台灣生育率全球最低、人口總數已連續14個月負成長之情形,若未完善相關育兒制度,情況恐更加惡化。惟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僅能於子女三歲前申請,應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之。又針對該津貼請領上限僅六個月,顯有不足,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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