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7090000

「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12條及第19條之1。將人工智慧就業技能培力、產學合作納入促進就業經費運用依據,並擴大失業給付扶養眷屬加給範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AI時代的職業訓練與轉職支持提供法源並專款專用,同時把已成年在學子女及依民法應扶養親屬納入加給對象,強化失業期間家庭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非自願離職的被保險勞工及其受扶養家屬、職業訓練與產學合作單位、勞保(就保)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2條,增列AI就業技能培力、產學合作及促進就業措施並明定一定比例經費專款專用;修正第19條之1,將已成年仍在學子女及依民法得受扶養之其他親屬納入扶養眷屬加給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數位轉型提升就業韌性、貼近實際家庭扶養型態;疑慮:基金財務可負擔性、專款比例與扶養親屬認定的執行明確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另一件就保法第19條之1修正案方向類似,可一併比較加給範圍與上限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廖偉翔、邱鎮軍、林沛祥等16人,有鑑於人工智慧技術快速發展,已對我國勞動市場之就業結構、職務內容及技能需求產生顯著影響,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就促進就業相關經費之運用,尚未明確納入人工智慧就業技能培力、產學合作及相關促進就業措施,致制度依據不足,難以因應數位轉型下之就業安全與勞工轉職需求;另現行第十九條之一所定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扶養眷屬加給範圍,尚未涵蓋已成年仍在學之子女及依民法規定得受扶養之其他親屬,與我國實際家庭扶養型態尚有落差。為強化失業勞工再就業支持體系、提升人工智慧時代之就業韌性,並完善失業期間家庭照顧負擔之保障,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人工智慧技術快速發展,已對我國勞動市場之就業結構、職務內容及技能需求產生明顯影響。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雖定有職業訓練及促進就業措施之經費運用規定,惟對人工智慧就業技能培力、產學合作及相關促進就業措施之法定依據尚不明確,爰增列相關規定,並明定一定比例經費專款專用,以強化勞工因應數位轉型之能力與制度支持。
二、現行第十九條之一雖設有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扶養眷屬加給機制,惟受扶養眷屬範圍僅限於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子女,對於已成年仍在學、尚未具穩定自立能力之子女,以及依民法規定得受扶養之其他親屬,保障尚有不足,與現實家庭扶養型態未盡相符。
三、為強化失業勞工於失業期間之再就業支持與家庭照顧保障,本次修正一方面完善人工智慧時代之就業技能培力與經費運用依據,另一方面適度擴大扶養眷屬加給範圍,並仍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無工作收入及民法上扶養關係為認定基準,以兼顧制度保障、財務衡平及實務執行之明確性。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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