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因應少子化、高齡化與跨世代扶養,放寬失業給付扶養眷屬加給範圍並提高加給上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25歲以下在學子女及符合民法的其他受扶養親屬納入加給對象,並把加給上限由20%提高至30%,強化失業期間的家庭經濟支持。
主要影響對象
非自願離職勞工及其受扶養家屬、就業保險基金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9條之1,將「25歲以下仍在學之子女」及「符合民法規定之其他受扶養親屬」納入加給對象,並將眷屬加給上限由百分之二十提高至百分之三十。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反映多元與跨世代家庭扶養現實、健全社會安全網;疑慮:基金財務負擔、加給上限提高的衡平性與認定基準的實務執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委員洪孟楷等版本(202110207090000)均修第19條之1,可比較加給範圍與上限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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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林沛祥、蘇清泉等18人,鑒於我國正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交織之人口結構變遷,家庭扶養負擔日益加重,尤以三代同堂或跨世代扶養之情形日趨普遍。現行就業保險制度對非自願離職勞工之眷屬加給範圍及給付上限,尚難充分反映實際扶養需求,致勞工於失業期間家庭經濟支持不足,影響其基本生活及再就業穩定性。為因應子女教育年限延長及多元家庭型態發展,並強化失業期間之家庭經濟韌性,爰放寬受扶養眷屬範圍,將「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學之子女」及「符合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納入加給對象;另考量多數家庭扶養人數已逾二人,現行加給上限不足支應基本生活,爰提高加給上限至百分之三十,以完善制度保障功能,健全社會安全網,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人口結構已由少子化與高齡化雙重趨勢所主導,家庭扶養型態由傳統核心家庭轉為多元發展,三代同堂及跨世代扶養情形日益普遍,勞工經濟負擔顯著增加,現行制度保障有待強化。
二、現行規定僅將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子女納入,未能反映多數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尚未具備經濟能力之現實。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範,將「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學之子女」納入,以兼顧制度一致性及實務需求。
三、另隨高齡化社會發展,勞工扶養對象已不限於父母與子女,尚包括祖父母或其他依法應扶養之親屬,現行制度未予涵蓋,影響公平性,爰增列「符合民法規定之其他受扶養親屬」。
四、現行眷屬加給上限為百分之二十,僅能反映二名眷屬之扶養情形,對於多口家庭明顯不足。爰提高上限至百分之三十,以合理反映多數家庭扶養結構,強化失業期間經濟支持。
五、本次修正旨在提升非自願離職勞工於失業期間之家庭保障,減輕其生活壓力,維持基本生活品質,並有助於穩定其再就業能力,進而健全整體社會安全網及促進社會永續發展。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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