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6950000

「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2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林倩綺等20位委員針對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提案。現行受扶養眷屬認定未納入在學的成年子女,提案參酌所得稅法免稅額規定,擬將在學成年子女納入扶養範圍,使制度標準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仍在扶養在學成年子女的非自願離職勞工可獲得相應的扶養給付加給,提案方認為有助強化社會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扶養在學成年子女的非自願離職勞工及其家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將在學成年子女納入受扶養眷屬範圍以計算給付;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反映實際家庭扶養負擔、與所得稅法認定標準一致;疑慮:給付擴大對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負擔、在學身分認定與查核。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扶養範圍擴大可關注認定標準與基金支出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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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黃仁等20人,鑒於現行就業保險法對受扶養眷屬之認定,尚未納入在學之成年子女,致使部分實際負擔家庭扶養責任之非自願離職勞工,未能獲得相應之給付支持;故參酌所得稅法免稅額之規定,將在學成年子女納入制度範圍,使制度認定標準趨於一致,並強化社會保障功能,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就業保險法於設計失業給付或津貼機制時,係以被保險人之家庭扶養負擔作為制度考量之一環,並以受扶養眷屬之認定作為給付條件或金額之依據。惟現行規定對於受扶養眷屬之範圍,尚未納入已成年但在學就讀之子女,致使部分仍實際負擔子女生活費及教育支出之非自願離職勞工,未能獲得相應之制度支持。
二、按現行社會經濟發展情形,子女於成年後持續接受高等教育已屬常態,其生活費、學費等多仍仰賴家庭負擔,在經濟依賴程度上與未成年子女並無顯著差異。將在學成年子女排除於受扶養眷屬之外,無法反映實際家庭扶養結構,亦產生制度保障落差。
三、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如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其扶養者,均得列報免稅額,顯見現行法制已承認在學成年子女仍屬受扶養人口之一環。相較之下,就業保險法體系未採取相同或相近之認定標準,致生法制間之不一致。
四、為使就業保險制度更貼近家庭實際扶養負擔,並提升各項社會保障制度間之一致性,爰將在學成年子女納入受扶養眷屬範圍,以強化制度之周延性。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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