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林倩綺等19位委員針對著作權法部分條文提案。現行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死後50年,提案參酌歐盟、日本、美國等死後70年標準,擬將保護期間延長為著作人死亡後70年並配合修正相關著作類型期間。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創作者及其繼承人可在更長期間享有著作財產權收益,提案方認為有助強化創作誘因與國際接軌。
主要影響對象
著作權人及繼承人、文化創意產業、教育研究及社會大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著作權法第30條等條文,將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由著作人死後50年延長為70年,相關著作類型一併延長,並增訂第106條第3項保障已進入公有領域著作不回復權利;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多數已開發國家制度接軌、保障創作者長期收益、強化文化產業誘因;疑慮:作品進入公共領域延後、限縮公眾與後續創作的近用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保護期間延長可同時關注公眾近用與創作者收益的平衡論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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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鑒於數位科技與人工智慧迅速發展,著作流通及利用型態已與過往大為不同,現行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與多數已開發國家所採死後七十年之制度基準存有差距,恐影響我國創作者權益保障及國際制度接軌。為強化創作誘因、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並確保法安定性,爰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第三十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然歐盟、日本、南韓、美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等主要經濟體已普遍採行死後七十年之保護期間標準。為強化我國與國際制度接軌,提升創作者及權利人於全球市場之競爭力,爰將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延長為著作人死亡後七十年,並配合修正死亡後首次公開發表之期間規定。
二、隨醫療科技進步與平均壽命延長,創作者著作價值之持續期間已明顯不同於立法初期之社會條件。延長保護期間有助於保障創作者及其繼承人之合理收益,強化文化產業長期投入之誘因,並回應現代創作環境之變遷。
三、配合第三十條修正,共同著作、別名或不具名著作、法人著作及攝影、視聽、錄音與表演著作之保護期間亦一併由五十年延長為七十年,以維持體系一致性。別名創作於數位時代已屬常態,其創作價值不因具名與否而有差異;攝影及視聽等著作於數位環境下高度流通且易於重製,延長保護期間有助於抑制非法重製與改作,促進文化產業健全發展。
四、為兼顧法安定性,本次修法增訂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明定於修正施行日前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進入公有領域之著作,不因本次修法而回復權利。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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