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6640000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5-1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由王鴻薇等17位委員提出,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理由與其下修公職選舉年齡的提案一致,主張權利義務相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青年可在總統副總統選舉中投票,與其他選舉的青年參政權對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及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選舉權年齡)及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將「年滿二十歲」改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責相符、與國際民主趨勢一致;疑慮:憲法明定二十歲門檻,單以修法下修的合憲性,以及與整體選舉法制一致性的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可與同提案人之公職選罷法版本對照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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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委員會審查2026-05-07
委員會發文2026-05-18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鑑於我國目前已於《民法》將成年年齡降至十八歲,刑事、民事責任及稅務、兵役等義務上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但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選舉門檻為二十歲,致使權利與義務不相當。為完善青年選舉權,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民法》成年年齡已經降至十八歲,且《公民投票法》亦賦予十八歲國民行使公民投票權。在刑事、民事責任及稅務、兵役等義務上,十八歲亦被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然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權卻仍規定為二十歲,致使權利與義務顯不相當。為使十八歲國民在權利責任相符,應有修正必要,以保障青年權利。
二、隨我國國民教育及資訊傳播普及,青年在公共事務參與越趨成熟。且世界主要民主國家,十八歲享有選舉權已為趨勢。為回應社會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之期待、符合權責相符及民主趨勢,提案將選舉年齡下修至十八歲。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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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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