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王鴻薇等17位委員提出,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理由與其下修公職選舉年齡的提案一致,主張權利義務相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青年可在總統副總統選舉中投票,與其他選舉的青年參政權對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及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選舉權年齡)及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將「年滿二十歲」改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責相符、與國際民主趨勢一致;疑慮:憲法明定二十歲門檻,單以修法下修的合憲性,以及與整體選舉法制一致性的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可與同提案人之公職選罷法版本對照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