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陳秀寳、陳俊宇、徐富癸等17位委員提出,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理由與其公職選罷法版本相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青年可參與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與其他選舉年齡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及總統副總統選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將「年滿二十歲」之選舉權門檻改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實現青年主流化、民法已下修成年至十八歲;疑慮:憲法二十歲規定的解釋分歧,及下修途徑(修法或修憲)的爭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版本,建議與同提案人之公職選罷法版本併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