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由郭昱晴等16位委員提出,修正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增置副署長一人並增訂施行日期規定。理由為海巡署職掌範圍大、海域情勢複雜化、任務多元且跨機關協調需求提升,現行副署長編制難以支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強化署務指揮、政策統籌與專業分工,提升跨部會協調及重大事件應處能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海巡署人員、編制與組織運作,間接關係海域與岸際執法事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增置副署長一人)及第十一條(增訂施行日期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海域情勢複雜、任務多元,現行副首長配置不足,需增置以利專業分工;疑慮:須評估再增高階職位的必要性與人事預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版對現行副署長員額描述較詳,可與其他版本對照確認現況。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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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委員會審查2026-04-2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鑒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由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制成立,為因應其職掌範圍大,轄區遍及全國海域與岸際,並面對海域安全情勢複雜化、任務多元化及跨機關協調需求提升,現行副署長編制已難充分支應署務指揮、政策統籌與專業分工需要,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相關規定,修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增置副署長一人;並配合本次修正,增訂施行日期規定,修正第十一條,以利組織運作順利銜接,爰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自改制成立以來,統籌海洋權益與海事安全維護、入出港船舶與人員安檢,與海域至海岸之走私查緝、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相關犯罪調查等多元任務,轄區遍及全國海域及離島,業務性質高度專業,且跨域整合需求日益增加。
二、近年國際與區域海域情勢變化快速,灰色地帶行動、非法越界、跨境犯罪及海上安全事件頻仍,海巡署除需強化第一線執法能量,亦須提升指揮調度及跨部會協調功能,致使署務督導與決策負荷持續加重。
三、考量海巡署預算規模、人員編制規模龐大,且任務複雜度均已顯著提升,現行副署長二人之配置,於政策統籌、區域指揮及重大事件應處上已顯不足,確有增置副首長以利有效專業分工之必要。
四、本草案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修正第三條增置副署長一人,以強化署務運作效能及組織韌性。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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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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