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二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張雅琳等20人提案,針對數位環境下兒少的影像、聲音、位置等個資易被散布且長期留存,修正兒少權法。新增蒐集兒少資訊的事前同意機制、資訊刪除或限制瀏覽機制,並增訂違反義務的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協助兒童及少年與其家長更有能力要求平臺移除或限制散布相關資訊,強化兒少在網路上的隱私與人格權保護。
主要影響對象
兒童及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網路與社群平臺業者、資訊蒐集處理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第六十九條之一(事前同意制度)、新增第六十九條之二(資訊移除/限制瀏覽機制),並修正第一百零三條(增訂未履行下架義務的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參考GDPR與美國COPPA,補足現行對平臺責任與事前規範的不足,保護兒少資訊自主;疑慮:平臺合規成本、24小時處理時限的可行性,以及與表意自由、公共利益資訊間如何衡平。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另案兒少權法修正(第四十六條)方向相近,可對照不同版本對平臺義務的設計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鑒於網際網路及社群媒體發展,兒童及少年之影像、聲音、位置資訊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易於網路快速散布並長期留存,對其隱私權及人格權造成持續影響;惟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之規範,對於網路平臺及資訊蒐集處理者之責任、事前同意機制及資訊移除制度尚有不足。爰建立兒少資訊蒐集之事前同意制度、資訊刪除或限制瀏覽機制,並增訂違反義務之裁罰規定,以強化兒童及少年於數位環境中之隱私權及資訊保護。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二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因應數位環境下兒少資訊易被蒐集、散布並長期留存,現行法對事前規範不足,爰建立事前同意機制,保障兒少隱私與資訊自主權。並參考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及兒童線上隱私保護法,明定蒐集或利用兒少資訊應取得同意,未滿一定年齡者須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授權訂定相關配套措施。(新增第六十九條之一)
二、因應網路環境下兒少資訊易被快速擴散且難以完全刪除,爰建立資訊移除機制,保障兒少隱私與人格權。明定兒少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平臺下架或限制瀏覽相關資訊;涉及性剝削、霸凌等重大侵害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處理,並授權訂定相關程序與標準。(新增第六十九條之二)
三、配合新增第六十九條之二,隨網路與社群平臺普及,兒少資訊易擴散且長期留存。為避免未依規定處理移除請求致侵害持續,爰增訂處罰規定,明定未履行下架或限制瀏覽義務者應受罰,並促使平臺落實管理責任,以確保兒少隱私與最佳利益之保障。(修正第一百零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