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陳亭妃等16人提案修正兒少權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將「網路隱私保護教育宣導」納入內容防護機構辦理事項,並新增任何人不得以不正當或詐欺方式於網路蒐集、利用或揭露兒童個人資料,以強化兒少隱私保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協助兒少在使用網路服務時,個資較不易遭不當蒐集利用,並透過教育宣導提升兒少與家長的數位素養。
主要影響對象
兒童及少年、家長、提供網路服務的業者、通訊傳播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六條(將網路隱私保護教育宣導納入內容防護機構辦理事項)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新增禁止以不正當或詐欺方式蒐集、利用或揭露兒童個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網路普及下兒少個資保護有其必要、應強化宣導與禁止不當蒐集;疑慮:與另案新增事前同意/下架機制的版本如何整合、禁止規定的執行與認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張雅琳版兒少網路隱私案方向相近,建議併同比較不同條文路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鑒於網際網路普及,兒童及少年使用各類網路服務已成為生活之必須並成為重要學習資訊之管道,惟此類服務於蒐集及使用兒童及少年個人資料時,可能會對兒童及少年之個人隱私及安全構成威脅。另國際間亦已逐漸體認保障兒童隱私有其必要性。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網路隱私保護教育宣導」納入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辦理之事項,並新增任何人不得以不正當或詐欺方式於網際網路蒐集、利用或揭露兒童個人資料,以強化保障兒童及少年隱私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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