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土石採取法》三條條文,大幅提高非法採取土石的罰鍰、強化主管機關代為整復的義務、提高流向管理罰則,並建立廢止採取許可的加重處分機制。提案背景為美濃、里港等地「盜採併同回填」的組織性犯罪。
能幫助到什麼
主張可強化對非法盜採與回填廢棄物的嚇阻,保護農地與國土環境,並落實恢復原狀責任。
主要影響對象
土石採取業者、農地與水源保護區周邊居民、地方主管機關及國土環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六條將陸上非法採取罰鍰上限由五百萬元提高至一億元並將整復「並得」改「並應」;修正第三十八條強化代為整復義務;修正第四十一條將流向管理罰鍰由三千元至三萬元提高至三十萬元至三百萬元,並增訂得廢止採取許可的加重處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罰則與盜採暴利不成比例、難以嚇阻,應提高罰鍰、強制整復並可廢止許可;疑慮:關注高額罰鍰的比例原則、代履行費用追償可行性及行政執行量能。
政治雷達小叮嚀
罰則大幅加重時可一併關注比例原則與實際執行量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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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國內土石方非法傾倒亂象已由單純棄置演變為「盜採併同回填」之組織性犯罪,特別是高雄美濃、里港一帶之農業平原,頻遭犯罪集團大規模深挖有價砂石獲利,隨後非法回填營建廢棄物,造成國土保安與農業環境之雙重複合性傷害。然查現行「土石採取法」針對非法採取土石之罰鍰上限僅五百萬元,與動輒上億元之盜採獲利相較,顯無嚇阻力。且針對採取場流向管理之罰則最高僅三萬元,致使「出貨三聯單」管制機制失靈,造成土石方流向不明。為強化源頭流向管控,強化對非法採取的環境破壞行為及龐大獲利之對稱經濟制裁,並建立廢止許可之嚴厲處分機制,落實恢復原狀之法定義務,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本修正案旨在強化土石採取之源頭管控、流向,提升法律嚇阻效力,以杜絕土石方亂象,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同步陸海盜採處罰強度:修正第三十六條,針對陸上非法採取土石行為,將罰鍰上限由五百萬元大幅提升至新臺幣一億元。旨在對齊本條第三項關於海域盜採之罰金標準,解決長期以來「海重陸輕」之衡平性問題,並應對如美濃地區規模化盜採砂石之暴利獲利機制。
二、強化行政強制恢復義務:修正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將主管機關對於整復及清理環境之權責,由「並得」修正為「並應」,且刪除「必要時」等行政裁量空間。明定若行為人未辦理整復,主管機關「應」代為執行並由其連帶負擔費用,落實國土復歸之最高原則。
三、提升流向管理罰則百倍:修正第四十一條,針對未申報銷售數量、未開具或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等源頭管理違規,將罰鍰基準由現行「三千元至三萬元」調升至「三十萬元至三百萬元」。透過高額罰金封鎖「出貨流向造假」之空間,達成土石方全流程監控之目標。
四、建立廢止許可之處分機制:於第四十一條增訂加重處分條款。針對行為導致土石非法流入農地、水源保護區,或有記載不實、偽造單據之惡性違規者,主管機關「應」加重處罰,並得直接廢止其土石採取許可。透過吊銷證照之最終手段,徹底斷絕不法業者之經營根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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