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只保障撫育未滿三歲子女的受僱者,提案人認為子女進入幼兒園、國小低年級前的銜接階段也需家長密切照顧。本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將保障範圍擴大到撫育未滿六歲子女的受僱者,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修正案。
能幫助到什麼
讓家有三至六歲幼童的受僱者也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相關給付,減輕育兒負擔、建構更友善的職場環境。
主要影響對象
撫育三歲以上未滿六歲子女的受僱者、雇主,以及就業保險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將育嬰留職停薪相關保障的子女年齡上限由未滿三歲擴大至未滿六歲,並配合性平工作法第十六條修正;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銜接學齡前照顧需求高、應擴大保障減輕家長負擔;疑慮:基金財務負擔、企業人力調度及與性平工作法修正的銜接需一併考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修正案相互配合,建議兩案一起對照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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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王正旭、陳秀寳、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王美惠等18人,有鑑於現行法規僅保障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然子女於進入幼兒園及國民小學低年級前銜接階段,不僅面臨情緒適應之關鍵期,亦常因集體生活引發傳染疾病,需家長密切陪同、照顧及接送。考量現行制度對子女滿三歲後之照顧支援明顯不足,與實際家庭需求存在落差,為減輕家長育兒負擔,建構更具彈性之友善職場環境,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本法第十一條,將保障範圍擴大至撫育未滿六歲子女之受僱者,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現代家庭生活實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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