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以落實永續觀光、觀光主流化等政策目標,優化產業經營環境並強化生態環境維護與旅遊秩序管理。草案重點包括明確立法目的、調整觀光旅館設立要件、強化旅遊事故理賠機制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營造友善觀光環境、優化觀光產業經營環境,保障旅遊事故傷者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觀光產業經營者、旅遊業者、遊客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推動永續觀光、優化產業環境、強化旅遊秩序管理;疑慮:新增規定可能增加產業成本、影響經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各界意見,平衡發展與環保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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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為因應全球永續觀光發展趨勢,並落實觀光主流化、觀光立國等政策目標、營造友善觀光環境、優化觀光產業經營環境、順應數位轉型趨勢,強化生態環境維護與旅遊秩序及遊客權益之管理機制,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達成觀光發展與環境永續之平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明確揭示國家對接軌國際永續觀光倡議、強化觀光內涵及加速國家觀光發展之重視之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符合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為申請核准籌設觀光旅館之要件而非等級區分要件。(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
三、增訂旅行業者辦理旅遊行程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時命旅行業者應於三個月期限內請求責任保險給付確保迅速理賠,保障旅遊事故傷者或其他請求權人權益。(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四、增列主管機關得為公告事項包括保證金被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執行,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五、提高觀光產業對公益有重大影響違規行為法定罰鍰金額上限至新臺幣一百萬元,強化法規遏阻力道,並增訂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之處罰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符合明確性原則。(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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