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條條文,延長補償請求權時效,增訂偵查終結後二年內得請求補償之例外時效,並增訂過渡條款,保障修法前因時效屆滿未能獲得補償之被害人。藉此改善現行法規對犯罪被害人的不足之處,使其更符合保障被害人權益的立法目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曾經遭受犯罪行為且因時效屆滿未能獲得補償的被害人,解決其權益保障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曾經遭受犯罪行為且申請補償的被害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條條文,延長補償請求權時效,增訂偵查終結後二年內得請求補償之例外時效,並增訂過渡條款。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時效有助於保障被害人權益,符合立法目的;疑慮:可能增加財政負擔,需要妥善規劃財源。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可能需要相關機關妥善規劃財源挹注,以確保新條文的有效實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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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鑒於現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補償請求權時效過短,未能考量被害人因心理創傷延遲求助之現實處境,致被害人雖經司法機關認定確有犯罪被害事實、仍因時效屆滿而無法獲得補償,與本法保障被害人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為增訂偵查終結後二年內得請求補償之例外時效,並增訂過渡條款保障修法前因時效屆滿未能獲得補償之被害人,爰擬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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