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草案擬修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主要是放寬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請求時效,給予更多被害人申請補償的機會。草案希望解決部分被害人因請求時效限制而被排除在補償範圍外的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曾經受犯罪被害但因時效限制未能申請補償金的人,讓他們有機會獲得國家提供的經濟援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曾經受犯罪被害的人及其家屬,尤其是那些因為請求時效已過而未能獲得補償的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條條文,新增了請求權時效的例外規定,允許特定情況下被害人在案件起訴後二年內請求補償金,並給予過去曾受被害但已逾時效的人在修正施行後二年內申請的機會。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給予犯罪被害人更多申請補償的機會,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疑慮:可能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需要審慎評估實施的可行性與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被害人權益與財政現實,確保實施後能有效運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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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2-05,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2-05,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鑑於本法於一百十二年經修正後,犯罪被害補償金由「代位求償」性質,改為「國家單筆定額給付之特殊社會福利」性質,並延長請求時效。然而一百十二年修法後,仍有部分被害人因請求時效之規定有欠周延而被排除。為資衡平,爰擬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時效之例外,就犯罪被害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而認定有犯罪被害之情形,使被害人仍得於其案件起訴後二年內請求之。(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
二、增訂使過去犯罪被害人因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而未請求或請求遭駁回之情形,若其犯罪被害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而認定確有受犯罪被害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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