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允許少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在受刑人假釋審查程序中陳述意見,以落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現行規定排除少年刑事案件適用,引起爭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少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家屬有機會表達意見,保障其權益;解決現行制度對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權益保障不足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少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家屬,以及相關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刪除第三項,使少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得於假釋審查程序中陳述意見;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疑慮:可能影響少年刑事處遇的核心精神,少年受刑人權益是否受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司法機關需落實新規定,確保被害人權益得到保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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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廖偉翔等21人,鑒於少年刑事案件中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受刑人假釋審查程序無陳述意見之機會,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制度設計存在差異,且釋字第805號解釋已明確揭示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不應排除被害人之程序參與權,為落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並兼顧少年健全成長之立法目的,爰擬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少年刑事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亦得於假釋審查程序中陳述意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得就受刑人之假釋審查,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向矯正機關陳述意見;然第三項明定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前開規定,致少年重大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及其家屬,於假釋審查程序中無法表達意見。
二、釋字第805號解釋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明文規範被害人於少年保護事件程序中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於該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是以,即便少年制度具有保護與教化功能,仍須兼顧被害人之程序地位與基本權保障。
三、少年刑事案件於執行階段,其假釋審查對於社會安全與被害人生活安定影響深遠。保障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假釋審查程序中陳述意見,有助於決策機關綜合衡量犯罪情節、被害影響及再犯風險,並提升制度之透明度與社會信賴。
四、近年重大少年暴力犯罪事件所引發之社會關注,顯示現行制度在被害人參與面向仍有補強空間。修復式司法趨勢強調在保障行為人權益之同時,亦應正視被害人之創傷與聲音。本次修正係在既有少年制度架構下,增進被害人程序參與機會,並未變更少年刑事處遇之核心精神。
五、刪除第三項,使少年刑事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依第一項規定陳述意見,以回應並強化被害人權益保障。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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