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羅廷瑋、廖偉翔、徐巧芯等19人提出,修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理由是海巡署改制後轄區遍及全國、業務多元、預算與人員規模龐大,現行副首長編制難以因應,擬強化組織運作與指揮監督。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強化海巡署的組織運作及指揮監督效能,因應日趨複雜繁重的任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海巡署組織編制及全國海域業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調整副署長等副首長編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業務多元、規模龐大、現行副首長編制不足;疑慮:增設副首長的必要性與人事預算合理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徐富癸、吳沛憶等版本同條文不同提案人,可一併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